方面进行答辩。
其实,在这场庭审中,还有更为关键的其他几点证据,只是检方并没有在诉讼申请将其表述出来。
那就是.…在张大虎这个一审的案件当中,合议庭成员的判决意向当中,这件事情是由钱伟进行主导的。
并且另外两名合议庭成员提出来了,谁主张谁举证,还有证据不足的这个观点,但是却被钱伟给否定了。
为什么否定?
当然,还有一个最重要的证据。
根据监察部门的调查发现,钱伟和陈美霞的三儿子,在庭审前夕,有过通话记录,并且在庭审后也有过通话记录。
这才是检方之所以提起公诉的主要原因之一!
这一点,检方在诉讼申请中没有提出来,是因为在第一次的诉讼申请中,没有必要提出来这一点。
而刘军不提出来这一点是刻意的不提这一点。
因为他知道这一点是对当事人钱伟很不利的。
同时。
这一点是判定主观性的重要条件。
.
….
理清思路后,苏白开始进行了陈述:
“审判长针对于被告方提出来的诉讼申请,我方申请驳回。”
“首先,被告方委托律师提出来的关于民事,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定义和构成条件,以及主观和客观的情况都说明的很仔细了,我就不在这里继续陈述了。”
“根据(2)(6)”
“如果按照被告方的观点来说的话,钱伟的确不属于枉法裁判罪,但是被告方有一个非常混淆视听的点。”
“被告方委托代理人以张大虎这个案子并不能够证实,张大虎是见义勇为,为证据不足的补充。”
“自此来维护钱伟的判决正确性。”
“可是,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点,那就是钱伟也不能够以证据充足为由判定陈美霞胜诉。”
“既然没有充足的事实和证据,那么钱伟为什么要判定陈美霞胜诉?他所依据的是什么?”
“在庭审上,张大虎一方特别强调,谁主张谁举证,另外两名审判员也提出来过,谁主张谁举证和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张大虎撞人。
为什么钱伟没有采纳,依旧判定张大虎需要赔偿民事责任?”
“钱伟没有采纳的原因是什么?他为什么不采纳这个观点,而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这个民事的证明规则?”
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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