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飞人的姿势?”
“对!”
“这是乔丹的标志性动作。”
听到李雪珍的话,张远继续开口:
“这是乔丹的继续动作,那好,我想请原告方律师看一下另一个面板。”
说话的同时,张远同样拿出了两块面板,一张面板是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。
另一张面板是一个无脸人举着乒乓球拍的动作。
“请原告方律师看一下我方的这两幅面板。”
“我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商标的意义在于运动,我方公司也是,主要以销售运动服饰跑鞋为主要销售目的。”
“所以我方的商标中蕴含的有运动的意义。”
“乒乓球也是我国广泛的一种运动方式。”
“是我们国家的国球。”
“请原告方委托律师看清楚。”
“我们的商标是一个人在举着乒乓球拍,明白吗?举着的是乒乓球拍,不是篮球!”
“再者。”
“我方并不明白什么叫做空中飞人的姿势,这一个姿势是某一个人的专属吗?还是在法律上已经形成了商标的情况?”
“如果这个空中飞人的姿势是个商标,或者说其他人都不能用的话,那么,我方对于侵权的事情无话可说。”
“我们会进行立即整改。”
“可是如果只是一名篮球运动员做出了他的标准,或者说他的成名动作,而我方拿着乒乓球拍的动作和他类似。”
“从这一点上讲,我方并不认为我方构成了侵权的行为。”
“为什么那么说?”
“因为的确没有任何的标识性,或者说特殊性证据能够证明我方有着侵权的行为。”
“原告方不能讲,我方因为拿着乒乓球拍的动作和你方当事人的出名姿势有着类同点,就控告我方有侵权行为。”
“这不符合法律的依据,也不符合认定的条件,”
“以上就是我方针对原告方提出来的问题进行的回答。”
“我向审判长申请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。”
张远满脸笑意的望向原告方席位,对于这场官司,他胜券在握。
单单从原告方列举的这两个案例来讲,说实话,并没有什么太多的针对。
很容易进行反驳。
就比如说那个空中飞人的姿势,你说你拿着篮球,我说我拿着乒乓球拍,你有什么办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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