私在庙堂,则法失其柄。
臣窃观首辅沈端,入仕四十载,居相位十余年.....
其始也,趋奉权门,斟酒递盏,不知其耻
其进也,腰骨软似春柳,口舌甜如蜜饯,冯公评之,天下传之。
及其得志,遂以阁柄为私器,以朝堂为家计。
试举其罪,盖有五焉:
其一,垄断阁权。
内阁票拟,半出其手,六部铨选,半入其门。
陛下之政,出于内阁,内阁之政,出于沈端。
敢问:大周之天下,为陛下之天下耶?为沈端之天下耶?!!
其二,假遗命以专朝。
冯公病笃,神思昏瞀,不识亲故.....
太子三临其榻,冯公不能识储君。
然‘边事,不可缓’七字,竟出自冯公之口耶?抑出沈端之口耶?
以垂死之言,饰一己之断,借故人之名,行独断之实,欺君罔上,莫此为甚!!
其三,纵将误国。
彭鼎者,沈端所荐之将。
贪功冒进,丧师辱国,荐将者不察其性,纵将者同负其咎。
彭鼎之败,非彭鼎之败,沈端之败也!
其四,灭口藏奸。
南京仓场,亏空四万七千石。
主账者吴道清,暴毙于押解之途。
吴道清者,户部之吏,沈端之爪牙也。
毙一人而案结,绝口而心安。
此非灭口,何为灭口?
其五,私授东宫。
以孙沈伊,入詹事府为率更令......
以储宫为异日之固宠,以国本为一家之私产。
储君未立而党已成,此诚社稷之忧!
五罪既列,犹复以‘冯公遗命’四字,掩满朝之目。
臣非敢劾其罪,臣所惧者,大周之政,惟陛下察之!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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